① 利得稅。香港政府規定: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中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夥商號、信托人或團體,均須繳稅。而非來源於香港的利潤,如貨款匯入香港則無須征稅。
② 薪俸稅。香港政府規定: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而入息是否於香港或得自香港,決定於受雇工作的地點。
③ 物業稅。物業稅是向香港土地及建築物業主征收的稅項,是以物業的應評稅凈值按標準稅率計算。而法團在香港若出租物業從事商業用途,則會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業務,須就其物業收入繳納利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