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壹百零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己的需要,不會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征稅。
第壹百零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免稅和其他稅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