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利得稅為公司應納稅利潤的65,438+06.5%(2007/08年度:65,438+07.5%);薪俸稅以薪金收入為基數按累進稅率計算,繳稅上限不超過薪金總收入的65,438+05%(2007/08年度:65,438+06%);
在從自有物業的租金收入中扣除20%的標準維修和費用補貼後,財產稅為65,438+05% (2007/08年度:65,438+06%);算算。
註:避免雙重征稅安排。
根據《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內地居民在香港從事雇傭活動取得的報酬,須在香港繳納薪俸稅,但其在香港的所得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可獲豁免繳納薪俸稅:
在本日歷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在港逗留時間不得超過183天。
薪酬不是由香港雇主或其代表支付的。
該薪酬並非由雇主在香港的常設機構承擔。
參考資料:
/setting-up-your-business/hong kong-tax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