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自2019年4月1日起調整為13%。)
第五條規定,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即征即退稅額大於零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手續。
第六條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於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自備案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變更。
專用於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用於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