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可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稅務局批準可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