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但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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