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額×固定稅率。
(1)糧食酒和馬鈴薯酒的計稅依據如下:
①對於糧食酒、薯類酒的生產和銷售,定量定額計稅方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酒、薯類酒的實際銷售數量;
(二)進口、委托、自產、自用的糧食酒和薯類酒,具體數量配額計稅方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稅額、委托方收回的金額和調入使用的金額;
(三)自產自銷、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的糧食酒、薯類酒從價計稅方法的計稅依據,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二)下列酒類產品按糧食白酒征收25%的比例稅率。
①糧食與薯類、麩皮等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
②以糧食酒為基礎的制酒和釀酒;
③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酒基所用的所有原料。
擴展數據:
征收消費稅的貨物
消費稅是在壹般貨物增值稅的基礎上,對少數消費品征收的壹種稅,主要是為了調整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現行消費稅征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鞭炮、煙花、化妝品、成品油、貴重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器材、高檔手表、遊艇、木質壹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摩托車、汽車、電池、油漆等稅目,部分稅目又細分為若幹個子目。
百度百科-白酒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