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不良資產包作為壹個整體看待,以轉讓環節的整體增值作為稅基,按照6%稅率進行納稅。
而支持該處理觀點的背後依據卻也各有不同:有認為該處理的依據是,不良資產包應被認定為金融商品,因此依據金融商品轉讓的相關政策進行增值稅納稅處理;有認為是依據增值稅稅率,對商品在流通環節的增值需要繳納增值稅。
不良資產的交易是非常簡單的:
賣方壹般是銀行或者是資產管理公司,他們把不良資產賣給買方,而買方可以是境內投資者或者境外投資者。購買不良資產以後,買方再將它進行處置或者是再處置,又或者找債務人進行清收。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也會發生壹些費用,因為有所得,相對應的就需要去交稅。
第壹,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
第二,是否需要繳納流轉稅。截止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對於壹般的不良資產處置業務沒有出臺過任何文件(對外資和AMC除外),對不良資產的收入或者交易的交稅問題進行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只對AMC出過56和39號文,對外資則出過03年的3號文(後被廢止)。
在這個過程當中,總局是沒有出過所得稅的相關文件的,因為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原則就是:有所得交稅,無所得不交稅,誰有所得誰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