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下簡稱53號公告),在銷售預付卡時,可開具發票,但是開具發票時選擇“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中的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從而不計征增值稅。
這裏需要註意預付卡與會員卡的區別,如果為取得會員資格而支付的費用,銷售會員資格應按照銷售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計征增值稅,即在售卡環節即應計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