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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的額外成本問題。

1、價外費用是指向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租、儲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代收費用、預付資金等價外費用,但不包括以下各項:(65438+) (2)受托方為加工應納消費稅的貨物而代收代繳的消費稅;(3)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①由承運部門的運輸發票開具給買方;②納稅人將發票轉交給買方。除了上述三個符合條件的項目不計入價外費用外,其余的,無論在會計上如何處理,都應並入銷售量計算銷項稅額。特別提醒:未計入價外費用的代墊運費,應按上述規定操作,否則按價外費用征稅。

價外費用銷項稅額=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2.需要註意的是,平銷回款不是價外費用,而是因購買商品而從賣方獲得的各種形式的回款。當期返還資金的進項稅額直接按照含稅收入計算,計算公式為:當期應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但是,價外費用的計稅方法不同於單位銷售的計稅方法。根據有關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向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折算為免稅收入計稅。

所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預付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買方;

2.納稅人將發票轉讓給買方。

這壹項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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