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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異地食品的稅率

首先,正面回答

旅館業、餐飲業納稅人銷售異地消費食品屬於非經常性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應稅行為不經常發生的規定,不經常發生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非增值稅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爾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不存在非增值稅納稅人,但其引用依據已經失效。因此,餐飲業銷售異地食品應適用17%的稅率。

第二,分析

壹般來說,貨物銷售額為17%,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實質上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按照餐飲服務適用6%的稅率。從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2065年2月30日438+06明確,上述外賣食品是指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實質性參與的食品。也就是說,6%的稅率適用於自制食品外賣,否則屬於配送兼兼營,根據購買的商品,稅率為17%或11%。

三、銷售中的註意事項

1.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3.未將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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