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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退貨不能作為紅字發票的扣稅點嗎?

銷售退貨的稅務處理

企業銷售商品後,由於各種原因,可能會退回全部或部分商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銷售企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稅務處理。(1)企業收到買方退回的發票正本復印件和扣稅復印件時,可直接抵扣當期銷項稅額;(2)企業僅收到購貨方退回的扣稅憑證時,可根據按規定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抵扣當期銷項稅額;(3)企業未收到買方退回的發票原件復印件和扣稅復印件時,只能在取得買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購貨退場證明或折扣申請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格或折扣金額向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並據此抵扣當期銷項稅額。

銷售退貨的會計處理

1.銷售退貨後,企業應根據相關原始憑證辦理入庫手續。本月所有已確認收入的銷售退回,無論是本年銷售的產品還是以前年度銷售的產品,都應沖減本月的銷售收入,借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科目,貸記紅色的“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銷售成本已結轉的,應沖減當月的主營業務成本,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收入尚未確認的退貨,應按“發出商品”科目所包含的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銷售的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日期間內退回的,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調整處理。具體來說,可以分為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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