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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多扣社保費的規定

法律解析:對於多繳的社保費,請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退款,社保經辦機構核實後辦理退款。

法律依據:第四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收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五條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檢查。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壹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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