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這是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抵扣折扣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65 438+00]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期,壹些地區反映納稅人打折銷售商品。雖然在同壹張票上註明了銷售金額和折扣金額,但折扣金額填寫在票的備註欄。允許沖減銷售額嗎?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進壹步明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打折銷售貨物,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額的,可以按照打折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打折銷售貨物,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金額,即在同壹張發票的“金額”欄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金額,可以按照打折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同壹客票的“金額”欄未註明折扣金額,僅在客票“備註”欄註明折扣金額的,折扣金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201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