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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折扣稅務處理

法律主觀:

結論與啟示 折扣銷售可能會給商-廈帶來其所期望的營業額增加,即薄利多銷效應,但隨著薄利多銷效應的逐漸增強會逐漸抵消降價銷售和折扣銷售的節稅效應。就上例而言,當企業提供的折扣或折讓在340元以下時,企業就會享受到稅收籌劃的好處。而如果企業提供的折扣或折讓超過了340元時,企業的節稅數額被折扣額抵消。因此,企業在做出折扣銷售或折讓的時候,應註意將折扣數額限制在節稅數額之內,以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節稅空間。 此外,應註意對於折扣銷售,稅法有嚴格的界定。只有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納稅 人才能按折扣余額作為銷售額: (1)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 增值稅 ;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折扣銷售不同於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 貸款 ,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壹種折扣待遇。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是壹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而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3)折扣銷售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實物折扣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 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 此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後,由於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貨方的價格折讓,可以按折讓後的貸款作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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