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壹條:扣繳義務人未設置、保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未保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轉移或者隱匿財產,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未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