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 增值稅 起征點有納稅人,可以暫時免征增值稅。對達到或者超過起征點的,應當就全部經營收入計算征收稅款。在規定起征點為每月30000元的情況下,未達30000元的暫不征稅。如果經營收入為60000元,則應當按60000全額計征稅款。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法律客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第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