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654.38+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654.38+0.8萬元以上;
2.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擴展信息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其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百度百科-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