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遺失時,應於發現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同時,需攜帶以下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掛失手續:(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壹式兩份,丟失、被盜發票書面報告並入報告表);
(二)刊登《掛失聲明》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發票上可註明企業名稱,報掛失後可重新向稅務機關申報);
(三)被盜、被搶的,必須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相關材料。另外,從其他單位取得的發票聯遺失的,應當取得原開具單位加蓋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發票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經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因此,丟失普通發票的納稅人應遵循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