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出口貨物免稅的時限為自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之日起30日內。應聲明以下信息:
(1)稅務登記證(經稅務機關查驗);
(二)加蓋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員註冊證書。小規模納稅人委托未經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出口貨物申請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時限為簽訂第壹份代理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5號,2013)第八條規定,“出口實行免稅政策的貨物和服務,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時,不提交免稅出口貨物和服務清單及其電子數據。”
小規模納稅人自行或委托出口貨物,應在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完成增值稅申報並到國稅局相應窗口辦理增值稅免稅申報,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3、《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