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4]57號)
1.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壹)項、第(二)項中的“按照簡易辦法減半征收增值稅,稅率為4%”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減按3%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2.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下同)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固定資產以外的舊物品,適用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