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
1.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且月銷售總額未超過654.38+萬元(若654.38+0個季度均為654.38+0個納稅期,則該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合計超過65438+萬元,但扣除本期銷售不動產後不足65438+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8.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繳納的稅款,可在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重復收回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可見,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免征增值稅;如果客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那麽企業需要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