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擴展數據:
關於北京等八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第38號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關於營改增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國水寒[2012]227號)規定,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下的應稅服務納稅人和新開業的納稅人,可在2012 10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人應提供的信息如下: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通用申請表;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負責人和財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4.會計師資格證書或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5.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或其他可用場所證明及其復印件;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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