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壹定經營時間核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它是由納稅人先自行申報,再有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情況,經民主評議後,由稅務機關核定其壹定期間內應納的各項稅額,分期征收。對賬簿、憑證不健全或者沒有記賬能力,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營業額的小型個本工商戶應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其他稅種合並,按期核定,分月預征。在核定期限內稅額壹般不作變動,如果經營情況有較大變化,定額稅款應及時調整。 這種征收方式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小,確實沒有建帳能力,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或者暫緩建帳的個體工商戶。
不建賬,即法律規定可以不建賬的;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規定批準不設置帳簿或暫緩建帳的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