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核算中,只設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借: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活動,且月銷售總額未超過654.38+萬元(若654.38+0個季度均為654.38+0個納稅期,則該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合計超過65438+萬元,但扣除本期銷售不動產後不足65438+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征稅率
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征收方式,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征收率。
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核算不健全,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稅額和使用增值稅專項扣除進項稅額存在困難,因此建議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
自2014,1年7月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調整為3%。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稅務機關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