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購商品及相關勞務、運輸服務非正常損失;
2.用於簡單計稅方法、免征增值稅的稅目等。;
3.其他不可抵扣的進項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為簡易計稅、免征增值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而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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