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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如何繳納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根據房地產權屬轉移契稅征管中遇到的實際情況,做出了既方便納稅人又能加強稅收征管的靈活安排:壹是針對經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情況,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二是針對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由於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致使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情況,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後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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