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 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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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 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 票和發 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三十條 開具發 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 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 票存根聯和發 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