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關於增值稅發票的丟失原因。
2、與開票方聯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有關規定,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全部丟失的情況下,納稅人可請銷售方提供已開具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並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以此來作為購買方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和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