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定的營業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停業登記,載明停業原因、時間、停業前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取、使用、保管情況,並如實填寫《申請停業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