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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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條款: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應當向職工公布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參合人員在區、縣(市)、鄉(鎮)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即時上報,參合人員在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即時上報。
第十八條參合人員在實行即時結報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治療結束出院時予以報銷,醫療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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