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15號)文件對電信企業業務銷售過程中捆綁提供通信產品和服務優惠的所得稅處理做出了如下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業務過程中,為留住老用戶、發展新用戶或鼓勵用戶入網以及推廣使用新業務,采用積分計劃等多種營銷方式,對達到壹定消費規模的用戶提供壹定額度的業務使用時長、流量或業務使用費優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綁銷售方式提供的話機或其他有價物品、有價通信卡等支出,應作為商業折扣或成本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對為了宣傳推廣而隨機給予已有用戶或潛在客戶免費提供有價通信卡或其他有價物品等支出,應作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標準扣除。”可見,小靈通業務捆綁銷售贈送的手機成本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而不是視同銷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