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綜治委、司法部等六部委近日發布《關於進壹步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根據意見,2005年底前,國家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三年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等優惠政策。
《意見》規定,這兩類人員參加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培訓,經考核合格並實現就業的,可按有關規定減免培訓費。此外,國家還將對司法行政機關和勞動保障部門設立或認定的刑滿釋放人員就業實體給予稅收支持。其中,已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安置人員占職工總數40%以上的,可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