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壹條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