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或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全面推開營改增後,根據總局23號公告(2065438+2006):
單獨核算增值稅改革和非增值稅改革收入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分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或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稅政策。
1,代開發票不超過3萬元。
(每季度不超過9萬元)。
壹個企業提供經紀服務,同時銷售辦公用品。
2017和1季度,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其中經紀服務費60000元,銷售貨物40000元。
合計開具增值稅發票不含稅銷售額6萬元,其中經紀服務費2萬元,不含稅銷售額4萬元。
2.代開發票3萬多元。
(每季度9萬元以上)。
壹個企業提供經紀服務,同時銷售辦公用品。
2017和1季度,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合計140000元,其中經紀服務費60000元,銷售貨物80000元。
合計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8萬元,其中經紀服務費4萬元,不含稅銷售額4萬元。
自開票。
小微企業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等非增值稅專用發票,類似於代開普通增值稅發票。
2.小微企業從事住宿服務、鑒證咨詢、建築安裝等行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