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未辦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計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有自主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村流動攤販外,還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