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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規定:“壹、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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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