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號(2020年):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使用電子簽章代替發票專用章,與增值稅普通發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
實施時間為65438+2020年10月8日。
政策提醒,不要把沒有專用章的電子發票誤認為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