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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企業什麽時候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稅務登記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軟件、操作說明及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準確、完整地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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