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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出具稅務登記證

法律主觀: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 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您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可將有關以前交稅的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主管稅務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處理。

法律客觀: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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