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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貨物以成本價銷售如何納稅?

納稅人無正當理由低價(成本價)銷售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二)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

所以,如果按成本價銷售,就要用正常價格計算銷項稅,然後再減少進項稅。否則,就有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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