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應同時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增值稅發票版面最多可添加八行。超過八行時,需要增值稅發票清單。
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清單要求
目前稅法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都可以匯總開具,同時利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服務清單,但對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強制要求。所以壹般增值稅發票可以匯總列出,購物小票、自制清單等附件也可以作為納稅憑證,可以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