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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樓做的鋼制雨棚要計入房產原值嗎

根據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 壹、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對於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但是也可以參考

關於加油站罩棚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明確和規範加油站罩棚房產稅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屬於房產,不征收房產稅。以前各地已做出稅收處理的,不追溯調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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