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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辦理稅務股東會決議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轉板上市事宜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決議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壹)轉板上市地點及板塊;

(二)轉板上市的證券種類和數量;

(三)以取得深交所同意轉板上市決定為生效條件的股票在全國股轉系統終止掛牌事項;

(四)決議的有效期;

(五)對董事會辦理本次轉板上市具體事宜的授權;

(六)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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