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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兩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兩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12,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規定(1989年4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規定(1989年4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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