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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戶口辦理都需要什麽材料

1、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屬計劃外生育的,持嬰兒母親所在鎮或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嬰兒父或母的集體戶口簿或家庭戶口簿。

4、屬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戶口的,應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報市局審批。

5、對出國人員(留學、經商、務工)在國外出生子女的落戶問題,應本著簡化手續的原則,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和國旅行證》,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撫養人處落戶。

因各地政策存有差異,建議辦理時提前咨詢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科。

拓展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管理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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