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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評估的目的

根據財產損失標準中規定的“財產損失核實”的定義,財產損失核實的目標應當是證明財產損失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真實性

財產損失標準的真實性強調法律的真實性。在稅務鑒定活動中,鑒定人應當按照鑒定程序和法定鑒定評估標準,對取得的相關證據進行鑒定判斷後,確認財產損失申報的法律真實性,未發現納稅人申報不實的證據。

對於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真實性是指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扣除項目外,除非確實發生過,申報扣除可能被認定為偷稅;沒有必要繼續判斷任何沒有實際發生的費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有效期

合法性是指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確認,必須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無論稅前扣除項目是否實際發生,是否合理,如果屬於違法支出,不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即使根據財務會計法規或制度可以認定為財產損失,也不能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合理性

註冊稅務師的鑒證業務準則強調形式的合理性,符合稅收征管程序和會計實務。

合理性原則是對涉稅事項計算分配方法的要求,主要指形式上的合理性。

根據形式合理性要求,能夠以會計數據為信息源,按照對申報事項的核查程序獲取支持申報結果的會計證據,未發現相反的會計證據;對於根據納稅調整後數據申報的事項,可以按照核查程序取得支持申報結果的納稅調整證據,未發現相反的納稅調整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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