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七條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的,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或者拒絕。
應當計提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應當在指定的商業銀行開立繳納社會保險費預存賬戶,並在負責征收的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繳費期限前存入足夠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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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屬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社保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參保人員自付和自費的,由參保人員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入院時,個人應向定點醫療機構交納壹定數額的預付款,以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具體墊付金額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病情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個人在出院時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壹管理,財政專戶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