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是壹組長度為18位的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身份識別的代碼。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由國家標準委發布。國家標準委發布了強制性國家標準《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該標準將於2015年10月1日實施。我國將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和相關基本信息作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數字身份證”,成為管理和經營過程中法人和其他組織身份識別的手段。
三、自2017年7月1日開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正式實施。根據新規,從7月1日開始,無論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是普通發票,只要發票擡頭為企業,就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否則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於辦理涉稅業務。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即不能作為報銷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