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鴿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信鴿協會批準,不得擅自舉辦信鴿競賽活動。
(壹)涉外和全國性信鴿比賽(包括全國性、國際性公棚賽)必須提前六個月(按集鴿日期計算)向國家體育總局申請。
(二)其它競賽活動必須提前二個月報相應壹級體育行政部門和信鴿協會批準。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信鴿競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與競賽規模相當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以及相適應的設施和經費。
(三)有具體的競賽規程和比賽組織實施方案。
(四)法律、法規以及協會規定的其它條件。第十九條
承辦信鴿競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其廣告、贊助、資金、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自覺接受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第十八條
以收取參賽費形式籌集獎金的公棚,其獎金支出比例不得低於收取參賽費總和的30%。